Jiànyì shèlì Cánzhàng rénshì quánlì xuānyán - 建议设立:残障人士权利宣言

 建议设立:

残障人士权利宣言

2016年1月

(仿照《儿童权利宣言》的模式)

前言

鉴于《联合国宪章》中,各国人民重申了对人类基本权利以及人类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表示决心促进社会进步并在更大自由中建立更好的生活条件,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中,联合国宣布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宣言中列举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特别是在身体和行为细节上的明显或假定差异、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任何情况方面的歧视,

(注:在《人权宣言》中,应删除“种族”一词,因为人类科学无法定义种族的概念,并应将“肤色”一词替换为“身体和行为细节上的明显或假定差异”)

鉴于所有残障都是来自自然或他人对人类在出生前或出生后的不当对待。出生即有的残障与后天获得的残障之间不应有任何区别,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类曾请求自己出生。任何形式的残障,都是由身体和/或智力的弱点以及缺乏自由意志所造成。弱点与缺乏,是由遗传自父母的基因构成所导致,因此并非儿童所愿,也非其本人所愿,就如同其存在本身也并非其所愿,

鉴于无论是否为残障人士,都不可能以个人意愿选择存在,因此其存在是任意的,其父母为服务于自身及社会,在毫无掌控的情况下盲目地制造其存在,而生育行为作为第一项社会行为及人类最重要的行为之一,却未受到任何法律的监管,

鉴于残障人士由于其身体或智力方面的缺陷,需要特殊保护和特别照料,在必要时需要适当的法律保护无论在出生前还是出生后,尤其在因其存在而为社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残障情况下,需要使用相应设备来加以补偿,

鉴于《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及《世界人权宣言》已声明儿童需要特殊保护,社会应将这些权利延伸至残障人士,他们与儿童一样存在某些能力缺失,并可能终生持续;相较之下,儿童在成长为身心健全的成人后则可摆脱这些缺失,

鉴于人类应给予每一个人——无论是否为残障者、儿童或成人——最好的关爱,若生活条件恶劣,则没有任何理由强迫任何人存在,

(我们,作者,)

宣布本《残障人士权利宣言》,以便他们能够享有幸福生活,并在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之下,享有此处列举的权利与自由,并对其必须承受的残障状况给予补偿与赔偿,而他们既未请求存在,更未请求以此种身心状态存在,而这一存在则是源于社会的需要及父母无法控制的愿望:

(我们,作者,)呼吁父母、个人男女,以及各类志愿组织、地方当局与国家政府承认这些权利,并努力通过逐步采取的立法及其他措施,依据以下原则确保这些权利得到落实:

第一原则:

残障人士应享有本《宣言》中列出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应无一例外地被赋予所有残障人士,不得因年龄、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加以区分或歧视,无论这些情况适用于残障者本人、其家庭,还是其监护人。

第二原则:

残障人士应享有特殊保护,并获得补偿及修复其身体或智力残障的机会与手段,无论通过法律还是其他方式,以便其能够在身体、智力、道德、精神及社会方面健康而正常地发展,且必须在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进行。为此目的所制定的法律中,残障人士的最大利益必须是首要考虑。

第三原则:

残障人士自出生起就拥有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第四原则:

残障人士应享有社会保障,应当能够健康成长与发展;为此,必须为其提供特别的帮助与保护,尤其是适当的产前与产后护理。残障人士有权获得足够的食物、住房、休闲和医疗照护。

第五原则:

身体、智力或社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残障人士,应获得其状况所需的特殊治疗、教育和照料。

第六原则:

天生残障者,为了其个性的和谐发展,需要爱与理解。她或他应尽可能在父母的保护与责任下成长,并无论如何,都应在充满关爱与精神和物质安全的氛围中成长;年幼的残障人士不应在非特殊情况下与母亲分离。社会与公共当局有义务特别照顾那些无家可归或生活无着的残障人士。应优先考虑给予多子女家庭国家或其他补助金,以供养残障人士。

第七原则:

残障人士有权接受教育,教育应当免费,并至少在基础阶段为强制性的。她或他应获得有助于其文化素养的教育,并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视残障情况给予补偿),发展其能力、个人判断力以及其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如其愿意,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残障人士的最大利益应成为教育者和指导者的首要准则;这一责任首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残障儿童应享有充分的机会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应符合教育目标;社会与公共权力应努力促进此项权利的实现,并补偿和修复其残障。

第八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残障人士都应当是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援助的人群之一。

第九原则:

残障人士应受到保护,免受一切形式的疏忽、虐待和剥削,不得以任何形式被贩卖。在未达到适当最低年龄前,残障人士不得被雇佣;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强迫或允许从事有害其健康、妨碍其教育,或阻碍其身心与道德发展的工作或职业。

第十原则:

残障人士应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或行为歧视、宗教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歧视。她或他应在理解宽容、各国人民友爱、和平与世界兄弟情谊的精神中成长,并具备这样的意识:若其愿意且根据其能力可将自己的精力与才华奉献于他人服务。

总原则:

社会不断地需要新的成员以取代已故成员,既然她本身是强制他人存在以供其使用的请求者,又是自己制定了《人权》的倡导者,就必须为每一个人保障一种体面、有趣、充满机会、健康、非好战且免费的生活;既然社会无法确保每一位为其服务而存在的人类在出生及其一生中都不会身心受损,就必须尽可能地补偿并修复这些人在生成及生存过程中的失败之处。

必须始终记住:一个生命的“制造”从未被真正掌控,并且这种制造只服务于那些已存在之人;这种盲目的制造带有偶然性,涉及到冒着健康和生命风险生育的母亲,更涉及到孩子——这个全新的人,他将承担所有后果,仅为他人之用,因为他将毫无可能事先同意地被迫存在,而这种被迫存在将通过一个他未曾选择的身体与智力,并在一个他未曾选择的环境中展开。

结束 —— E. Berlh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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