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tóng quánlì xīn xuānyán cǎo'àn dì yī hào - 儿童权利新宣言草案第一号

 儿童权利新宣言草案第一号

(2016年2月)

[依据195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宣言》(全文)模式]

序言

鉴于联合国宪章中,各国人民再次宣示对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人类价值的信仰,并表示决心促进社会进步并在更大的自由中建立更美好的生活条件,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中,联合国宣称人人都有权享有其中所载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尤其是在表面或假定存在的身体与行为差异、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情况上的区别,

(注:在人权条文中,应删除“种族”一词,因为人类科学无法界定“种族”这一概念;“肤色”应改为“表面或假定存在的身体与行为差异”)

鉴于儿童因其被迫存在、因其身体与智力尚未成熟,以及因其无辜继承或获得的身体与智力差异,而需要特别保护与特别照顾,尤其需要适当的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出生前还是出生后,并应获得因先天或后天残疾而应有的补偿或赔偿,

鉴于这种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提出,并被《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专门机构与致力于儿童福祉的国际组织的章程所承认,

鉴于下述事实:所有残疾均是自然和人类对人类的出生前或出生后虐待。先天残疾与后天残疾之间不应作任何区别,因为没有一个人请求过要存在。任何残疾的结果都归因于身体与/或智力上的弱点,以及自由意志的缺失。而这种弱点和缺失皆源自父母所遗传的基因,因此既非儿童所愿,也如其存在本身一样非其所愿,

鉴于无论是否残疾,任何人皆非因个人请求而存在,其存在因此是武断的,而其父母则是为了自身目的及社会目的,在毫无掌控的情况下“盲目制造”了其存在;因为生育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行为,也是最重要的行为,却不受法律控制,

鉴于人类有责任将其最好的给予每一个人,无论其是否为儿童、是否残疾,而若存在条件恶劣,则没有任何理由强迫任何人存在,

(我们,作者,)

在此宣告本《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享有幸福的童年,并在其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下,享有本宣言所述之权利与自由;同时应因其在未曾请求存在的情况下,在出生前或出生后所可能遭受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获得补偿或赔偿,而这存在本身,是社会的需求与其父母未加控制的欲望之结果;

(我们,作者,)呼吁父母、男女个体、志愿组织、地方政府及国家政府承认这些权利,并努力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逐步落实以下原则:

第一条原则:

儿童应享有本宣言中所列的一切权利。此等权利应不分任何儿童,亦不得基于年龄、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情况而有任何区别或歧视,不论此等情况适用于儿童本身或其家庭。

第二条原则:

儿童应获得特别保护,并通过法律及其他手段获得发展所需的条件与便利,以在身体、智力、道德、精神及社会方面获得健康正常的发展,且应在自由与尊严的环境中成长。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为首要考量。

第三条原则:

残疾儿童应获得特别保护,并通过法律及其他手段获得补偿与修复其身体或智力残疾所需的条件与便利以在身体、智力、道德、精神及社会方面获得健康正常的发展,且应在自由与尊严的环境中成长。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残疾人的最大利益应为首要考量。

第四条原则:

儿童,无论是否残疾,自出生起即享有姓名与国籍的权利。

第五条原则:

儿童,无论是否残疾,应享有社会保障;其应得以健康地成长与发展;为此目的,应向其本人及其母亲提供特别帮助与保护,尤其是适当的产前与产后照护。儿童有权获得适当的营养、住房、休闲与医疗照护。

第六条原则:

儿童,无论是否在身体、心理或社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均应获得与其状况相适应的治疗、教育与特别照护。

原则七:

无论是否残疾,为了个性的和谐发展,儿童需要爱与理解。他应当尽可能在父母的保护和责任下成长,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在充满爱和在道德与物质上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年幼的儿童,无论是否残疾,除非有特殊情况,不应与母亲分离。社会和公共当局有责任对没有家庭或生活无保障的儿童给予特别的照顾,无论其是否残疾。理应为多子女家庭提供国家或其他形式的津贴,以维持儿童的抚养。

原则八:

无论是否残疾,儿童有权接受教育,教育应至少在基础阶段免费并为强制性。他应当获得有助于其文化素养的教育,并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如有残疾则应予以补偿)发展其能力、个人判断力及其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并在愿意的情况下成为社会中有用的一员。在教育和引导其发展的过程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作为指导原则;这一责任优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无论是否残疾,儿童应有一切可能参与游戏和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应与教育目的相一致;社会和公共当局应努力促进其享有此权利,并在必要时补偿和修复其所受的残疾。

原则九:

无论是否残疾,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是首先获得保护与援助的人群之一。

原则十:

无论是否残疾,儿童应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视、残忍和剥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贩卖。无论是否残疾,儿童在达到适当的最低年龄之前,不得被雇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强迫或允许其从事有害其健康或教育,或妨碍其身体、心理或道德发展的职业或工作。

原则十一:

无论是否残疾,儿童应受到保护,免受可能导致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或任何其他形式歧视的行为影响。他应在理解、宽容、民族间友谊、和平与普遍博爱精神中成长,并在愿意及能力许可的前提下,有意识地将其精力和才华奉献于同类的服务。

总原则:

由于社会不断需要新的成员来替代已故者,因此社会既然主动要求有人为其服务而被迫存在,并且既然社会自称尊重其所建立的人权,就有义务保障每个人过上体面、有趣、充满机遇、健康、非好斗且免费

的生活;既然社会无法确保为其服务而被迫存在的每个人出生并始终免于身体或心理残疾,就必须尽可能补偿并修复这些人在生成与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失败。

应始终记住,个体生命的“制造”从未被掌控,并且只服务于已经存在的人;这种盲目的制造带来的偶然性,不仅涉及到冒着健康和生命风险生育的母亲,更重要的是新生命——儿童——他必须承担所有后果,而这完全是为了他人服务,因为他将在没有任何事先同意(显然不可能的)情况下被迫存在,并将以一个身体、一个智能以及一个他未曾选择的环境中度过这段存在。

结束 —— E. Berlherm

Commentaires

Posts les plus consultés de ce blog

Cáifù shuì - 财富税

Dòngwù quánlì xīn xuānyán tí'àn yī - 动物权利新宣言提案一

Lǐngdǎo zhě yǔ tǒngzhì zhě - 领导者与统治者